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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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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医院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主管部门和人员时予以消除。

  2.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立即向隐患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对有可能引发火灾或存有较大火灾隐患的部位,应立即停止其危险作业,责令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4.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按要求进行整改。

  5.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6.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7.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8.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制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修订日期:20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