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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章

香港宝典免费资料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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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同医院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科室应设消防安全管理人,共同负责本科室消防安全工作。

  2.各职能处室、业务科室负责人必须做好经常性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带领职工积极参加保卫部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正确掌握使用方法。

  3.各职能处室、业务科室必须保持本部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4.各职能处室、业务科室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特殊情况必须经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报保卫部消防科备案。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5.各职能处室、业务科室安装电器设备、广告灯箱,以及电源线路敷设必须报医院总务部,由总务部负责工程监督和验收,验收文书须存档。

  6.保卫部负责全院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运行正常。做好消防安全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巡逻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生的火情及时处理。

  7.院区和职工宿舍区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必须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8.院区和职工宿舍区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保卫部必须全程参与监督工程设计、招标、建设和验收等与消防设施有关的工作。

  9.外来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入院前须到保卫部与医院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保卫部消防科的监督、检查。

  10.各职能处室、业务科室,必须积极配合保卫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1.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内线110或外线119),并积极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病员及现场人员安全疏散。内线110接警后,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

  12.对遵守或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医院《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给予奖罚。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修订日期:20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