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清廉医院 守护百姓健康
【清廉医院建设】案例铸廉 | 医疗领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一、西安市长安区中医医院原院长史轲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问题。
2018年中秋节至2023年春节,史轲先后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折合共计1.75万元。2021年3月,史轲违规接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武某某安排,与家人赴重庆旅游,路费、住宿、吃饭、门票等费用由武某某支付。史轲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1月,史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西安急救中心原党总支副书记、主任李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
2014年至2021年,李强先后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6万余元;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明知有大量急救电话未被接入、救援车辆严重短缺,仍麻木不仁,上班时间玩网络游戏。李强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甘肃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副主任(主持工作)鲁海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
2020年3月以来,鲁海军多次接受医疗设备经销商安排的宴请。2020年6月,鲁海军收受某医疗设备经销商以“生日祝福”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礼金 1888元。鲁海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鲁海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副院长马世利违规收取讲课费、药品回扣等问题。
2022年7月至10月,马世利历任北闸口镇卫生院全科诊室负责人、小站医院副院长期间,多次接受某医药公司邀请,违规进行带有药品宣传性质的授课并收取讲课费。此外,马世利违规接受某药商请托为患者开具相关药物,收取药品回扣。马世利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浙江温州市中医院基建科科长朱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大额钱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问题。
经查,朱敏身为中共党员、公办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丧失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亲清不分,以权谋私,违反政治纪律,采用串供和伪造证据的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经常出入棋牌室、KTV、足浴店等高档娱乐场所;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大额钱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送的财物共计85万元。
2023年3月,朱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年4月,瓯海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六、长春德惠市郭家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王立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问题。
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王立峰在操办女儿升学宴、父亲葬礼时,委托下属工作人员在郭家镇农村医生办公微信群发布相关信息,违规收取20余名农村医生礼金共计1.86万元。2023年3月,王立峰受到记大过处分,所收礼金予以收缴。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